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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函轉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
:學務處
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22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158C號函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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