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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資訊
:教務處
請有意提出申請 「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者,於111年5月4日前先電洽註冊組。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辦理。
二、110學年度第2學期重新安置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休學中未復學,或未有3個月以上學校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校內重新安置者,由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後辦理。
(三)為利申請校際安置學生未來轉學後能順利適應,建請家長與學生先行至擬接受安置學校進行參訪,以了解學校教學環境、課程規劃、學分修習、交通…等相關問題。

三、申請校內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及校際重新安置者,依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規定,將「申請表(R1)」、「評估與建議表(R2)」、「輔導摘要表(R3)」、「提報檢核表(R4)」正本及相關資料影本(如:鑑輔會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學校特推會紀錄、學生輔導紀錄、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等)各1份於111年5月6日前交予註冊組憑辦。

請參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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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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