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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轉知行政院修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四點規定。
:人事室
一、依據國教署114年9月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95174號函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
二、請特別注意,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七)通報作業:第2、3、4、5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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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pdf
    下載PDF檔案(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pdf)_另開視窗
  •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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