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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請本校所有同仁於114年3月14日前送交「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 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19364號、同年月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19287號、同年月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20139號、同年月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19371號函轉,教育部114年2月21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46號函辦理,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22號函及同年月日同字第1144200522A號函辦理。
二、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第1140400131號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依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
三、請本校所有同仁(含臨時人員)填寫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 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並將紙本具結書於114年3月14日前送交下列單位。校長、教師(含兼行政職務教師、導師)、代理教師、公務人員送交人事室。技工工友送交總務處。教助員及住管員、月薪制人員、鐘點制人員、隨車人員送交學務處。其他臨時人員送交所屬處室。
四、具結書請據實填寫,如未據實填寫、未於期限內送交,追究相關責任。
五、本公告事項,在本校校網「最新消息」及「政策宣導」均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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