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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資訊
:教務處
計畫目的: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鼓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特殊優秀學生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爰辦理本計畫。
希望透過獎助勵學金的發放,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同時激勵其努力向學,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

113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

請各班導師推薦符合申請資格學生,向註冊組登記,如登記人數超過該申請項目名額,將以抽籤決定,校內報名期限至113年3月03日(一)止。
申請對象
新住民子女:
1.新住民(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籍者)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 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 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1.申請獎項:
(1)總統教育獎勵金。
(2)特殊才能獎勵金。
(3)優秀獎學金。
(4)清寒助學金。
2.申請條件:詳細申請條件,敬請參閱附件檔案之本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3.獎助(勵)學金推薦人數比例:
(1)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
(2)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國小1人、國中1人、高職1人。
4領取本計畫優秀獎學金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同時符合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申請以上各獎項者,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113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其他注意事項敬請參閱該項計畫。

該計畫及相關申請表件請參閱附件,請各班導師推薦符合申請資格學生,向註冊組登記,如登記人數超過該申請項目名額,將以抽籤決定,校內報名期限至113年3月03日(一)止。
  • 檔案下載
  • 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下載PDF檔案(新住民培力計畫.pdf)_另開視窗
  • 內政部函
    下載PDF檔案(113內政部來文.pdf)_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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