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請於114年3月10日前將申請書連同繳費證明送交人事室。
2025-02-10
:人事室
一、申請書請於差勤系統→「各項費用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申請」→右上角「我要申請」→登載資料後列印申請書。
二、依教育部112年7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68368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學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三、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