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
2024-11-20
:教務處
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小組實施計畫」辦理。
二、113學年度第1學期重新安置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時間為113年12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二)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未有3個月以上在校學習輔導紀錄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經各級主管機關鑑輔會所核發之智能障礙或其他各類障礙伴隨智能障礙鑑定證明,且具輕、中度智能障礙者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能力評估結果如遺失,請填具「能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向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提出補發申請。
(四)如學生僅持前述鑑輔會鑑定證明,但未參加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能力評估者,須於提報前完成補施測能力評估,請參閱「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能力評估作業規範」,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填具「能力評估申請表」以書面向各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分區主辦學校(含自辦區)提出申請,由分區主辦學校種子教師協助評估事宜,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之學生原就讀學校支應。
(五)申請校內重新安置於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由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後辦理,並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將申請資料送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彙辦。
(六)申請校際重新安置者,經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安置學校,參酌學生之生活適應、身心狀況、性向與興趣、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問題及特殊需求等條件先行協議;如遇困難,學生原就讀學校仍應依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意願,持續尋求適切之預擬重新安置學校再行協議,並由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安置學校之特推會審議後辦理,原就讀學校應彙報預擬重新安置學校之評估及建議,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將申請資料送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彙辦。
三、為利申請校際重新安置學生未來轉學順利適應,請學生原就讀學校依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意願,先行向擬接受安置學校了解缺額及相關事宜,亦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與學生先行至擬接受安置學校進行參訪,以了解學校教學環境、課程規劃、學分修習、交通......等相關問題。
四、請學校於113年12月31日前將相關重新安置申請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免備文逕寄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校址:51143彰化縣社頭鄉中山路1段306號-蕭小姐收)憑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並請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進行提報,系統操作流程請參酌附件。
五、相關表件請至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網址https://sites.google.com/gm.chsmr.chc.edu.tw/icsd)/重新安置下載;以上申請作業有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鑑定中心蕭小姐,聯絡電話:04-8727303分機6234。
六、檢附「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小組實施計畫」、「能力評估申請表」、「能力評估結果補發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