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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公務使用大陸廠牌手機相關事宜
:教務處
說明:
1.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2日臺教資(四)字第1100037440號函。
2.考量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公務事務主要指管理校務行政等相關事務,如全校教職員生個人資料、學生成績、學習歷程之處理與利用等相關行為之事務,以及處理其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之公務資料,如已核列為密等級以上之公文、學生輔導資料、採購過程應予保密資料等。
3.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學校教職員辦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應使用學校配發之公務設備,不宜以個人資通訊設備(含手機)處理。
4.學校教職員使用個人手機,應強化設備安全性設定,落實定期更新及提升人員安全意識,以維資通安全,避免個人權益受損。
5.各學校應配合行政院所訂時程,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公務手機,大陸廠牌認定如有疑慮,可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及經濟部協助。另公務使用手機廠牌之選擇,建議評估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提供學校採購參考。
6.學校如有採用行動設備辦理公務事務之情形,應妥善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以落實安全管理。
7.公文詳如附檔
  • 檔案下載
  • 公文
    下載PDF檔案(1100315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公務使用大陸廠牌手機相關事宜討論會議紀錄.pdf)_另開視窗
  • 公文附件
    下載PDF檔案(1100315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公務使用大陸廠牌手機相關事宜討論會議紀錄2.pdf)_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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