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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0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相關訊息
:教務處
轉知110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相關訊息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25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10243523號函辦理。
二、旨揭獎學金相關資料,業已刊登於教育部「圓夢助學網」(網址:https://www.edu.tw/helpdreams/),如學生有申請需求,可提醒學生上網瀏覽。
三、如對旨揭獎學金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局卓小姐詢問(電話:06-2991111分機1142)


若班上有符合資格者,請於3月15日前洽註冊組。


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臺南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75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80分以上。
(二)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70分(乙等)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 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發給原則: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發給原則,申請人數超過發給名額時,先依前項規定排序,再依學業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二)國民中學發給原則,依學生數分配學校申請名額,並授權學校推薦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如遇某校申請未足額時,得移轉他校超額申請。
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80名。
(二)國民中學組:5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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