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最新消息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人事室

為辦理該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該署擬於109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本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前開小型規模學校係全校班級總數在十二班以下之學校。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9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檔案下載
  • 作業原則
    下載PDF檔案(作業原則0715.pdf)_另開視窗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