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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身障手冊須重新鑑定者之完成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相關說明
:教務處
有關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100071117A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A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10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號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隨函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影本暨各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證明諮詢電話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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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衛生福利部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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