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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重申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資通安全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及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公務機關禁止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二、某校總務人員採購TP-LINK廠牌路由器,經查TP-LINK廠牌屬大陸廠牌,爰重申公務機關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

三、旨揭大陸廠牌定義,參考如下:

(一)「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逐條說明。

(二)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https://moda.gov.tw/ACS/,資安法規專區>資安法常見問題>其他>常見問題>9.6.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是否提供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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