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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請參閱檔案,符合教育部函示資格者,請主動告知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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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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