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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來文
宣導 "加害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及相關規定"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5條第2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0條第3項規定,命加害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應由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規劃。本部於95年訂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8小時課程, 課程內涵包括性別平等意識(身體/性自主)、解構性侵害或性騷擾迷思、性侵害或性騷擾因應 與創傷及性侵害或性騷擾再犯預防。公布「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教師手冊」, 提供中小學教師參考運用,公布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07_02_index
依防治準則第30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加害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加害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爰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於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審議通過調查報告時,應審酌事件行為態樣,併議決通過命加害人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處置,以落實校園性別事件依法處理所要落實之教育目的。且性平會應討論決定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問題,併應列明加害人若不配合時的因應處置措施(本部102年公布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流程Q&A第57項參照)。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及執行期間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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